一、公证按照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划分,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种。
(一)国内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分为:国内经济公证和国内民事公证。
1、国内经济公证
经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法人的经济法律行为以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司法活动。
国内经济公证包括:经济合同公证、购销合同公证、借款及金融公证、租赁合同公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技术合同公证、企业公证、法人公证、农村公证、房地产公证等。
2、国内民事公证
民事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证,以确认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内民事公证包括: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收养公证、赠与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等。
(二)涉外公证是指在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公证机关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涉外公证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
1、涉外经济公证
包括:涉外经济合同公证、涉外企业公证、涉外贸易公证、涉外金融公证等。
2、涉外民事公证
包括:涉外继承公证、涉外收养公证、出国留学、定居、探亲等所需的公证、涉外婚姻家庭公证、涉外身份与经济公证等。
3、涉台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事项。
4、涉港澳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香港、澳门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香港、澳门使用的公证事项。
二、按公证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件;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强制执行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