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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浙江省台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浙发改价格〔201933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本公证处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确定,现予以公布。

服务
 
项目

     

 

(一)
 

 

 

 

 

 

 

 

 

1、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每件6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200元。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提存公证的,不再另行收费。

2、证明以上第1点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①按标的额累进计费: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1%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5%;超过1亿元部分0.01%
 
②无明确标的额的,每件不超过10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每件240元。

5、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每件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500元。

(二)
 

 

 

 

 

 

 

 

 

1、出具执行证书: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3%收取。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①按标的额累进计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0.8%5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6%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4%;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②个人普通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最高不超过按标的额累进计费。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确认遗赠效力的,减半计收。

3、证明、确认遗嘱:每件1500元。

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洗照片不再收费。老人首次办理:70岁(含)至80岁减半,80岁(含)以上免费。

4、提存公证: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4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每件800元。

融资声明保证可协商收费。

6、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人每小时800元。

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起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7、证明事实收养、抚养、认领亲子:每件800元。

8、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每件240元。

(三)
 

 

 

 

 

 

 

 

 

 

 

 

 

 

1、涉及非政府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人每小时1200元。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涉及不动产的,依具体服务事项协商收费。

2、保全证据公证:每件最低1000元。

参照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标准,依具体服务事项协商收费

3、保管遗嘱:每件每年300元。

不足1年按1年计算,需租用银行保险箱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4、保管文书:每件每月50元。

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需租用银行保险箱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5、抵押登记:每件300元。

6、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200-2000元。

根据文书的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7、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每件500-5000元。

根据文书的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8、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每件最低1000元。

依具体服务事项协商收费

9、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最低5000元。

依具体服务事项协商收费

10、当事人无法举证,委托公证机构核实、取证的:
 
①本执业区域范围内:每次200元;
 
②本执业区域范围外:每次最低500元;
 
③接受其他公证机构委托核实、取证的:每件500元。
 

如核实取证中产生其他费用的,依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11、外出办证:每次最低200元。

参照核实、取证收费标准收费

12、公证档案查阅:每卷50元。

13、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
 
①平递,每个证号40元;
 
②特快专递,每个证号190元(同一当事人申办有数个证号的,其中一个证号收取190元,其他证号每个收取40元)

14、代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务:每件300元。

依具体服务事项协商收费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根据浙发改价格〔201933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制定。

2、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每件收费50元。公证项目公证书证词需要翻译的,英语翻译每件收费80元,其他语种翻译最高不超过160元。

3、公证书相关文书(包括公证书所证明的文件)需翻译的,本处将根据翻译公司的收费标准,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确认,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4、上述实行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本处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事务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公证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该协商的金额以书面形式确定。

5、上述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参照本标准中最相近似的项目,协商收取。

6、在规定公证书份数(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外要求增加的公证书副本的,副本费每份20元。